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指引》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邮政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国内、
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
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1;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
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
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
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
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
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
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
根据邮政集团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邮政集团已取得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换发的《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 150116 号),有效期限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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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
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http://www.gsxt.gov.cn),邮政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邮政集团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的持股情况
根据邮储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
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174,849,2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邮储银行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刊登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7),2025 年 4 月 8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由 99,161,076,038 股增加
至 120,095,053,492 股;按照新增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邮政集团增持前持股比例为 51.8386%,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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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邮储银行 19,910,200
股 A 股股份,同时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邮储银行长期
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和持续看好;目的在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邮储银行在资
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拟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等合法合规
方式继续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份。邮政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邮储银行股份。
(三) 本次增持情况及实施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经查验,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票共计 103,048,30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
行普通股总股份数的 0.0858%3。增持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邮政集团的持股情况
经查验,本次增持完成后,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277,897,5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358,597,5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
股总股份的 51.924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邮政集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查验,邮政集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并于同日将首次增
持的情况通知了邮储银行,邮储银行发布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7),该公告披露了邮
政集团首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并披露邮政集团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在二级市
场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份。此外,根据邮储银行已发布的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期间,邮储银行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了邮政集团本次增持
的实施情况。2026 年 4 月 8 日,邮政集团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通知了邮储银
行。
本 次 增 持 计 划实 施 期 间 , 邮 储 银 行 向 特定 对 象 发 行 新 增 股 份 ,发 行 完 成 后 , 邮 储 银 行 总 股 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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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邮储银行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
的上市地位”。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174,849,2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255,549,2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股
总股份的 62.7822%;本次增持后,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277,897,5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358,597,5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
普通股总股份的 51.924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股
总股份数已超过 50%,本次增持不会影响邮储银行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增持
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
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自
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条件;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邮储银行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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