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1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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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增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指引》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力,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3 号。邮政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国内、
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
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
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 2022 年 04 月 30 日)1;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
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
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
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
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
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
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
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
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
 根据邮政集团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邮政集团已取得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换发的《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 150116 号),有效期限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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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
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http://www.gsxt.gov.cn),邮政集团的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
    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邮政集团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的持股情况
     根据邮储银行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
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174,849,2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二) 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邮储银行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刊登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7),2025 年 4 月 8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由 99,161,076,038 股增加
至 120,095,053,492 股;按照新增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邮政集团增持前持股比例为 51.8386%,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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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邮储银行 19,910,200
股 A 股股份,同时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邮储银行长期
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和持续看好;目的在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邮储银行在资
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拟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等合法合规
方式继续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份。邮政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邮储银行股份。
    (三) 本次增持情况及实施增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经查验,自 2025 年 4 月 8 日至 2026 年 4 月 7 日,邮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票共计 103,048,30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
行普通股总股份数的 0.0858%3。增持人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后邮政集团的持股情况
    经查验,本次增持完成后,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277,897,5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358,597,5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
股总股份的 51.924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邮政集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查验,邮政集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进行了首次增持,并于同日将首次增
持的情况通知了邮储银行,邮储银行发布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7),该公告披露了邮
政集团首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并披露邮政集团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在二级市
场增持邮储银行 A 股股份。此外,根据邮储银行已发布的定期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期间,邮储银行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了邮政集团本次增持
的实施情况。2026 年 4 月 8 日,邮政集团将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通知了邮储银
行。
  本 次 增 持 计 划实 施 期 间 , 邮 储 银 行 向 特定 对 象 发 行 新 增 股 份 ,发 行 完 成 后 , 邮 储 银 行 总 股 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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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邮储银行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
的上市地位”。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174,849,2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255,549,2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股
总股份的 62.7822%;本次增持后,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 A 股 62,277,897,580
股和 H 股 80,700,000 股,合计持股数量为 62,358,597,580 股,占邮储银行已发行
普通股总股份的 51.9244%。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前邮政集团持有邮储银行已发行普通股
总股份数已超过 50%,本次增持不会影响邮储银行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增持
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
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自
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条件;除尚需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进行公告外,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邮储银行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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