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1 证券简称:聚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作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科技”或“公司”)独立
董事,2025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
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及独立性情况
刘志远,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电气工程专业,大学教授。2000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通用电气中国研
究中心(上海)任高级研发工程师;2003年3月至2007年11月,在西安交通大学
任讲师;2007年11月至2011年12月,在西安交通大学任副教授;2011年12月至今,
在西安交通大学任教授;2012年6月至2018年5月,在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任独立董事;2013年11月至今,在山东晨鸿电气有限公司任技术顾问;2013年11
月至今,在浙江紫光电器有限公司任技术顾问;2016年4月至2022年4月,在陕西
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在聚星科技任独立董事。
此外,刘志远还担任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
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本人没有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会。本人对提交董事会
的全部议案均投同意票,不存在投弃权票、反对票的情况。本人会议出席情况如
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 委托出 缺席董事 列席股东 列席股东
会次数 会方式 席董事 会会议次 会次数 会方式
会会议 数
次数
刘志远 11 现场 0 0 5 现场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本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出席次数 出席方式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会议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现场 0 0
提名委员会会议 3 现场 0 0
审计委员会会议 7 现场 0 0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独
立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依法
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一)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计部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二)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其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关注;与外部审计机构就审
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本人认为外部审计机构能够按约履
职,履职情况良好。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一)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
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其他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特别关注相
关议案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影响,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所审议事项作出公正判
断,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方面
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同时,高度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真实、及时、完整
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六、现场工作情况
规范运作、内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适时提出专业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职能。
姓名 日期 工作内容
出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
对新加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刘志远 出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调整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
案》。
对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
建议,向公司管理层了解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
年4月18日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出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年报
相关议案。
出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
出席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选举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
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
织架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拟购
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拟续
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出席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于新增
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在上述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及时针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与本人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本人更好
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七、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和支持,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人员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
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八、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
计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核查,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北交所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
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
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披露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
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
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并完成审计工作。公司履行的续聘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
人的议案》,拟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符合公
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资格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不
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议案》。
上述选举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岗位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任
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提名、审议、聘任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议案》,作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
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事项的审核工作。本
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九、总体评价和建议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客观、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稳
健发展、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