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19: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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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含 1/3)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工作,由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召集人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履行职务
或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 ESG 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
估,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制度、战略与目标,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
目标有机协同;
  (五)组织或协调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事项相关政策、管理、表现及目
标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与披露,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料、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
和报告等;
提交正式提案。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秘书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提议召开。
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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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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