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薪酬管
理,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
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经营目标
的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保障
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
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
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第五条 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一)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物价增长水
平等;
(二)岗位责任及工作强度;
(三)个人能力和专业技能;
(四)工作经历、学历及专业职称;
(五)公司紧缺人才;
(六)特别贡献。
第六条 审批与调整流程
(一)考核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普通员工薪酬考核,制定相应的年
度薪酬计划,年度工资调整计划、各级奖罚、福利发放、福利发放标准、年终
奖发放标准等提交总经理审核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计发的核心依据;
(二)调整机制: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市场环境、
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普通员工薪酬结构:
(一)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薪酬制度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
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二)加班工资:是指员工按照公司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
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公司给予的额外工资;
(三)岗位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或技术
难度较高岗位的一种工资形式;
(四)考核奖金:是指公司或部门、生产车间对所有下属员工的工作业绩、
工作效率等进行考核后,按照高低等级给予的奖励;
(五)年终奖金:是指每年期末,公司根据员工一年的工作情况,给予员工
奖励。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或调整;
(六)项目奖励(含合理化建议):是指公司根据某些项目工作取得的成绩,
或因创新性的合理化建议取得的成绩,给予的奖励;
(七)五险一金:指公司给予员工的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董事薪酬
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内部董事有权依其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领取薪酬。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基本薪酬按月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根据月度、
季度、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公司
董事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不参与绩效薪酬
分配,同时公司承担其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层级、职责范围核定,按月固定发放;
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如营收、利润等) 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若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计划,高级管理
人员可按规定参与,具体按相关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一)考核对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公司员工的考核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以月度、季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解制定,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及社会责任指标等;
(二)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阈值,确
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最终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核心
依据,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完成情况、行业对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价结果作
为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确定与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时间与方式
(一)基本薪酬及津贴补贴固定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规形式支付
至员工个人;
(二)普通员工绩效薪酬按考核周期发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月度、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预发
放,待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考核,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人员的绩效奖金,实行多退少补。任何董事、
高管人员都不应当参与其自身薪酬的决定过程。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实际领取薪酬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于公司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薪酬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
所得税。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暂停支付相关员工薪酬:
(一)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期间,可能影响薪酬核算的;
(二)员工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公司损失的;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正在接受责任认定
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或合同约定应当止付薪酬的情形。
第十五条 薪酬追索情形与流程
(一)追索情形
员工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从其未发放薪酬中追索相应
赔偿;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发放后,发现绩效评价所
依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因履职过错导致
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已发放的相应薪酬;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薪酬追索情形。
(二)追索流程:
公司发现符合追索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追索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
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管理层审批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追索需经董事
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施追索。
第七章 薪酬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所有员工薪酬保密管理(公开奖励考核的除外)。员
工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外泄,不传播,不打听,不比较。对违反此条规定
者给予严肃批评,同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十七条 公司严禁所有人员将公司的薪酬体系、标准,发放方式等信息
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与薪酬相关的调整方案等重要信息,在未经批准前经办人
员、主管干部、中高层领导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不得许诺,不得徇私
情。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
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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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