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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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
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
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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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
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东会审议决定。
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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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
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50%。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包
括年度薪酬和其他奖励等。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
年度的基本报酬;
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及考核目标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当年考核
结果发放。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促进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调整及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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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
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
要。
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
等。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
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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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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