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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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下属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
体)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
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深交所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规
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
备案、监督、管理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制作、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
司负责人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告、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等;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等
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
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
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如实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或机构负责
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
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
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
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
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
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和
责任,并应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文书。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
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
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
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在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
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
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防护措
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
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非法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
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
励、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
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
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解除职务、
调离原工作岗位、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或者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
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解除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
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信
息。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
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对外披露(如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证件号码                                             与本公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属单位
             国籍     证件类型    或统一社会    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职务/岗位     系
   姓名或名称                                                       /部门
                            信用代码                                              (注 2)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备注
             类型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的关系人                     信息地点                                     (注 8)   (如有)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注 7)
  公司证券简称:                                    公司证券代码: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表说明: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增加内容或进行修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请完整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例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手方、中介机构、政府部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类型,例如父母、配偶、子女、受控制的企业等。
  注 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6: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表格不够填写的,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的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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