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1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公告编号:2026-050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申请于
在 2026 年 1 月 29 日出具《关于同意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01 号)同意注册,公司股
票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66,667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007,592.37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6]第 ZA1070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市规则》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
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
山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
上市规则》、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督导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培、罗永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
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中关于联系方式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信息。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
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被划
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
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
变更效力。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 高速电机、控制系
舟山晨光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 高速电机、控制系
舟山晨光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
县支行 设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 高速电机、控制系
舟山晨光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求是支行 设项目
舟山晨光电机 中信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舟山分行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