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01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188,148,3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1,986,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0.7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26,162,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9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3,092,9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3,092,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87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49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5%;
反对 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54%;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0%;
反对 5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9,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12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9%;
反对 9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49%;弃权 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2,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1%。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48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1%;
反对 6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4%;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3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7%。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购
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7,22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3%;
反对 9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1%;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3,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