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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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            于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108 号华润大厦 B 座 18 层 邮编:050051
                 电话/Tel: + 86 0311 85288350 传真/Fax: + 86 0311 8528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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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
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高新区裕华东路 403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继新主持。本次股东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9 日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161,986,0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
司核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26,162,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65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8,148,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3,092,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1%。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6 年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
审议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
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由股东代表和律师参加
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7,49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810%;反对 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90%;弃权 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0%。
  表决结果:同意 187,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09,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408%;反对 5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46%;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表决结果:同意 187,12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2,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4%;反对 9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64%;弃权 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1%。
  表决结果:同意 187,48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12%;反对 6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1%;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7%。
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87,22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3,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08%;反对 9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22%;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由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出具,正本一式 3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齐   燕                    皮雪莹
                                    刘怡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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