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6-052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57 人,代表股份 84,411,87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2.1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559,7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5 人,代表股份 75,852,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67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4 人,代表股份 32,062,59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8.3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10,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3 人,代表股份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35,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8%;
反对 141,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弃权
总数的 0.04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86,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406%;弃权 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33,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4%;
反对 139,7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84,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360%;弃权 3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1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4%;
反对 156,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6%;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70,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887%;弃权 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执行确认及 2026 年度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041,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7%;
反对 319,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91,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9952%;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2%。
(五)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233,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8%;
反对 14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84,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4472%;弃权 3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8%。
(六)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59,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5%;
反对 168,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弃权
股份总数的 0.1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859,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58%;弃权 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程思琦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