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福顾字第 0014-05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
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次会议的决议。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 23 号升
龙环球大厦 42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董事长曾而斌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0 人,代表股份 640,238,6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83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 327 人,代表股份 19,942,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488%。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337 人,代表股份 660,181,54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32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三)项及第(五)项议案对中
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130,8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3,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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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131,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2,8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128,21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0,2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制定《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097,9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6,5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60,098,3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28,7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陈 韵
陈燕凤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