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董事会
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
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期限。原
则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通讯
(视频、电话等)会议、现场结合通讯会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委员应亲自出席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