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制定,尚需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深化市场化改革,完善北
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董事、高管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其薪酬水
平与结构,使其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激励其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和高管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及高管绩效考核及薪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责权统一、奖罚并举原则:薪酬分配以业绩、贡献为依据。强化“业绩升、薪
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绩效理念,形成科学有效、导向鲜明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三)公开公正原则:考核与薪酬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调整应程序透明、标准清晰、
结果公正。
(四)风险合规原则:薪酬体系应有利于防控经营风险,符合监管要求,并建立相应
的止付、追索与扣回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制定董事、高管的考核标准,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
(三)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管的薪酬建议;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
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管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营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具体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考核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兼任的高
管或其他职务、岗位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金额报酬,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高管实行年薪制,由标准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绩效)和特殊奖
励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标准年薪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基本年薪每年分 12 个月定期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年薪考核周期为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内容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岗位责任紧密关联,
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五条 任期绩效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按照考核期间公司经营目标、重点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考核,在任期结束后次年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和任职月份核定兑现,
未完成任期考核指标,不再兑现任期绩效。
第十六条 在完成经营指标同比有较高增长,重点工作任务成果显著、超额完成业绩
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等情形时,设立特殊奖励,具体实施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在年度考
核时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除此以外,不
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十八条 高管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
式的报酬。
第十九条 激励收入可采取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发放,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并完善董事、高管薪酬的止付、追索与扣回机制,对于董事、高管
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扣发或不发绩效薪酬: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上市公司规定,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
依法依纪处理;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资产流失;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
第二十一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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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