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过充分沟通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