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
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重大决策事项监
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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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辞职导致审计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
一次。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
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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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
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
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
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员连续两次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
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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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进行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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