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7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309 号),核准公司向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集团”)
发行 76,463,124 股股份、向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投资”)发行
恩贝”)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 亿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
申请受理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向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和康恩贝分别发行新增股份数量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省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药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华
辰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国贸集团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浙药集团行使。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国贸集团、华辰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事项;
投资、康恩贝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
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
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内容(包括 2017 年 11 月、2019 年 3 月、2020 年 6 月和 2020 年 10 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相关事项的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国贸集团
承诺》和《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大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
努力避免或减少从事与英特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
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华辰投资
不以英特集团大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英特集团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
司下属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英特集团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承诺向英特集团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责任。
本公司承诺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英特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内容
(包括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解决公司相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英特集
康恩贝
团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相应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为维护英特集团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
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英特集团关联交易承诺函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本公司与英特集团之
国贸集团
间关联交易的各项解决措施。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
少与英特集团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华辰投资 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规范与英特集
团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康恩贝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英特集团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在本公司作为英特集团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英特集团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损害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英特集团保持独立,并严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国贸集团、华辰 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投资、康恩贝 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英特集团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
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英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
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
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
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国贸集团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利;
的限制性条款;
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华辰投资
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
响英特药业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英特药业的股东,合法持有英特药业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
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
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
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
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
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利;
的限制性条款;
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 (1)承诺人国贸集团、华
但将会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辰投资,自本次新增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 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公司
国贸集团、华辰
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股份;(2)承诺人国贸集
投资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团、康恩贝,自本次新增
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 股份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
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内未转让其持有新增的公
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于 2024 年 12 月向浙
康恩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 份,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
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人控制的不同主体,符合
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相关承诺及法律法规; (4)
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
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 2023 年 4 月 12 日 至
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司股票收盘价最低为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
(9.22 元/股)及配套募
集资金的发行价(8.18 元
/股),未触发延长锁定期
条件。综上,承诺人严格
履行遵守承诺,未出现违
反承诺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
国贸集团、华辰
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投资、康恩贝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 人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
国贸集团、华辰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投资、康恩贝全
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
体董事、监事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
高级管理人员
重组的情形。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国贸集团、华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仲裁情况。
投资、康恩贝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贸集团、华辰 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
投资、康恩贝全 况。
体董事、监事、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国贸集团、华辰 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投资 承诺已履行完毕,承诺人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合规。本公司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
合理确定认购金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认购的情形。如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
(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本公司超资产规模认购,可认定本次认购无效。
排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除本公司外的关联方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康恩贝
除前述关系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公司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其他协议安排。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
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三)不当利益输送。
进行进一步核查。
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
报〔2022〕630 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 7,173.40 平方米,
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
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属完善过程中发生
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
国贸集团
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
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
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专项审核报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6%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
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划拨土地证、使用未征收集体土地等情形),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坤元评
报〔2022〕630 号),上述房产和土地(以下简称“瑕疵资产”)共涉及房屋建筑物面积 7,173.40 平方米,
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本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英特药业及其子公司按
华辰投资 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上述瑕疵资产相关权属进行完善。若英特药业在上述瑕疵资产权属完善过程中发生
任何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时所支付的证照办理费用、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形),由英特药业自行承担。
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可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前述瑕疵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若专项审核报告中相关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
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
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时,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就相应差
额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金额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补偿金额=[(2022 年 3 月 31 日该项瑕疵资产的评估净值-按照评估净值调整的业绩承诺期间
该项瑕疵资产的折旧摊销金额+英特药业为完善该项瑕疵资产权属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专项审核报
告中该项瑕疵资产的公允价值]×24%
损失、无法使用或因此导致英特药业承担任何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在英特药业中的
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报的相关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国贸集团、华辰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
投资、康恩贝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药集团已承诺将承继华辰投资已作出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争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该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
浙药集团 《关于英特药业资产瑕疵的承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业绩承诺》等承诺 严格履行遵守承诺,未出
事项,不涉及华辰投资原承诺的违反或承诺变更,浙药集团就华辰投资所作承诺的承继事项在无偿划转完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成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贸集团、华辰投资、康恩贝、浙药集团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
剩余限 质押、冻
本次可上市流 流通股份数 流通股份数
限售股份持 持股数量 售股份 结的股
序号 通股份数量 量占公司无 量占公司总
有人名称 (股) 数量 份数量
(股) 限售条件股 股本的比例
(股) (股)
份的比例(%) (%)
合计 322,023,393 195,944,224 53.28 34.69 0 0
注:上述表格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股数(股) 比例(%) (股) 股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97,057,434 34.89 -195,944,224 1,113,210 0.2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7,791,712 65.11 195,944,224 563,735,936 99.80
股份总数 564,849,146 100.00 - 564,849,146 100.00
注:上表根据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股本结构编制,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出具结果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上
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独
立财务顾问对英特集团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