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整体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交投财务公司为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经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卫东、范烨、刘知豪、黄仕毅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经投”)需回避
表决。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浙江交通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董事范烨、刘知豪、黄仕毅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在公
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资控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64H23301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56876028L。
注册资本:65 亿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199 号明珠国际商务中心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 媛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股权结构: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79.92%股权;浙江沪杭甬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20.08%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财务状况: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交投财务公司资产总计 551.30 亿元,
其中存放央行款项 22.94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 70.74 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0.03
亿元),吸收存款 461.67 亿元(包括应付利息 2.06 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7.14
亿元(已扣除利息支出 6.11 亿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0.01 亿元),实现利润总
额 5.66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4.40 亿元(以上为审计后数据)。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财务公司受同一实控人浙江省国资委控制,与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信用状况: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投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
不限于贷款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交投财务
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按照不
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五、《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
及 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非排他的金融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
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本协议
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为免歧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并
无义务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金融服务。
(三)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公司高层建立定期的会晤沟通
机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第二条 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甲方及其控股子
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一)存款服务;
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
所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
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
款为差)进行;
品和期限,但该等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的期限;
乙方的存款日最高余额(如有,包括该等存款余额产生的所有利息)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
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二)信贷服务;
法规及乙方有关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前提下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
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
报价利率 LPR 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
档次贷款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
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三)结算服务;
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
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费用优惠。
(四)其他金融业务。
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即期结售汇服务、委托贷
款、承兑汇票开票以及贴现、保函等。此外,乙方应积极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申请并充实经营范围,在合理控制资金风险的同时,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资
金获得较好收益开拓渠道,优化金融服务质量。
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五)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
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六)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
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
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
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控制权的变化等重大事项须及时以书面文件通知乙方。
(二)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已获得依法批准,并严格执
行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如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承诺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或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的;
大情形;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由双方各自履行必要的变更审批程序及授权签署后生效,有效
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后若续约,双方应重新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金融服
务协议。
(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
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
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取得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
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四)本协议如部分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以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信息、资料、财务
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
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以
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
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
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凡因
签订及履行协议所发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
力。
六、风险评估情况
交投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建立了相应的法
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经营相适应的组织架构,雇佣了符合要求并
具备相应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交投财务公司运营正常,资金较为充裕,内控健全,资
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较高,拨备充足,与其开展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
可控。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八、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
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成本。本
次关联交易过程严格遵循了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影响。
九、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任何关联。
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交投
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与交投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
商业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双方拟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本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十一、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