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
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
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资产经营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薪酬水平确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
入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个人岗位系数为1.0,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岗位系数不超过0.9。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每
年核定一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
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分别是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联动的收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挂钩。
绩效年薪=2×基本年薪×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式中: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基准总额/Σ(个人
绩效年薪标准×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个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得分除以100。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与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和任期激励调节系数挂钩。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三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额×30%×个人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系数×任期激励调节系数
式中:任期激励调节系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激励收入基准总额/Σ
(个人任期激励收入标准×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系数,为个人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得分除以100。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采用综合考核评价和经营业
绩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考核结果确
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暂以上年基
本年薪标准为标准,次年按照核定结果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按个人基数(即2倍基本年薪)
的70%按月预发,剩余部分于年度考核后清算;如果考核数低于已预付数,超发
部分在以后发放薪酬中扣回。
第二十五条 任期激励收入于任期考核结束后,按照具体薪酬方案分年予以
发放。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
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存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形,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不
予发放或部分扣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时,扣除
全部绩效年薪。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
在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
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
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公司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
不得继续在公司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含补贴)。经董事会审核同意继续聘用
的除外。
第六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企业年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
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当期缴存计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金个人账户的最
高额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
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公
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七章 止付追索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三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基本薪酬之
外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追
回薪酬的措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
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四)其他由董事会认定须止付追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停职接受调查期间,基本年薪照常
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应暂停发放,待调查结果明确后由公司党委研究
并经董事会审定后确定其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发放事宜。
第三十七条 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政其他处分、公司有关制度规
定应予以追责等情形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董事会研究认定相应扣减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核定的薪酬标准和薪酬分配方案兑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每年度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核定后,根据核定的结果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兑现、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
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 2023 年
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