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二)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发展策略相符;
(三)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结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
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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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七条执行;在公司同时兼
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
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地
区、行业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
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执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奖励
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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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各级审批流程后发放。所有薪资均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若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
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