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18: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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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孟想、李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事长丁盛同志主持。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向
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时间安排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26 年 4 月 9 日下
午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
持有公司股份 2,100 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25 名,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0,200 股。此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提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事项,持有公司 34.03%股份的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了表决。另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同意票超过参与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 孟想   李宁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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