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
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
分配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投资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现金分红采取固定比率政策,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5)非经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
状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
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
东会进行表决。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
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
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并进行详细的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并经公
司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
方可实施。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