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00: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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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6-029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推选董事张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总数的65.2999%。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5,696,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225,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225,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99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58,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3,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5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77,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15,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9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5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23,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46%;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66,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2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7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0%。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7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反对2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7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53,3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反对36,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78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23%;反对36,1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6%;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2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经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83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52,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53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健律师、郜梦晗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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