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泸州
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
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
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
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五)内部审核程序;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
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
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行为,
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
豁免披露的方式、
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相关知情人是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是 ?否 否已作书面保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 2: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所在单位/ 职务/ 登记人
序号 名/名称 与公司关 证件号码 所处阶段 方式 内容 登记时间
部门 岗位 (注 5)
(注 1) 系 (注 1) (注 2) (注 3)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
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 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3: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现声明并承诺如
下:
内容;
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
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司):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