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传媒: 中南传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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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 1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
于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
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
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
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
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 2 —
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可设副组长。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
责人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 3 —
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提交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
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提交其他影响公
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投资评审小组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
关部门。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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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
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
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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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
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
司其他非委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
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
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
责任。
— 6 —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说明战略委员
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
                           — 7 —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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