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9 证券简称:丹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4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年度会议,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修订本制度的议案,全体董事回
避表决。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薪酬制度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参考同行业及同地区相似职位的薪酬水平,公司提供具
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
(二)岗位与薪酬匹配原则:薪酬体现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贡献,体现“权、
责、利”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原则:建立薪酬激励与考核机制,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结
合,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结合,明确预期,激发内驱力;
(四)发展与平衡原则。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确保公司发展程度与员工收入水平的匹
配;
(五)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 发展策略、 岗位价值等因素确定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每年度结束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依照既定的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公司相关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本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岗位绩
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下一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报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
评价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讨论董事个人薪酬或对其进行
评价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九条 董事的薪酬构成
(1)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三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综合考虑所任具体职务、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
并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
司经营规划、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公司整体效益,经综合考核后核定。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
核,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法
定职权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公司标准据实报销。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同规模的其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具体金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所发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按照
公司标准据实报销。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公司及子公司全职工作并领取薪酬;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
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同行业和同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
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业绩达成情况和个人核心指标完成情况,定期
考核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战略目标及完成情况,并结合公
司整体效益,经综合考核后核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或激励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身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
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整体盈利状况;
(二)公司组织结构或业务布局调整;
(三)岗位职责或任职情况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通过公开数据收集并分析同行业薪酬水平,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五)物价指数变动:参考通货膨胀水平,确保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因
物价上涨而显著降低;
(六)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就特定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若公司较上一会
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从应付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将余额发放给个
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或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其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及绩效完成情况核算,并及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