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2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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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
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股东会
负责审批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50%。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董事
公司的具体岗位和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
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其他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
确认薪酬。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
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五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经营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 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
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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