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
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孩子王
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
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
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
障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外汇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
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
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
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
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框架方
案;
(二)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内控部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内控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
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基于衍生品交易的外币币种、
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
业务的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
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
具体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审计内控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
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
注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
于资金收支核算和衍生品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
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
传递。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
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内控
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而指定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的公允
价值变动与持有的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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