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及第四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
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赋予的权力,
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饶钢,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香港中文大学会
计硕士,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1989 年至 2001 年,任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
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任美维创新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3 年至 2008 年,任上海美维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会秘书。2009 年至 2011 年,任上海兴安得力软件有限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11 年至 2013 年 11 月,任深圳璇瑰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2013 年 1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688588.SH)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2020 年 3 月至 2026
年 2 月 27 日,任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31961.BJ)独立董事。
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工作原因请假未亲自出席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外,亲自出席 7 次董事会
和 2 次股东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能够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
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
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
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
弃权的情形。
本人任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人任 本 人 任
本年度 本年度
职期间 是否连续 职期间 职 期 间
召开董 召开股
召开董 亲 自 委 托 两次未亲 召开股 出 席 股
事会次 缺席 东会次
事 会 次 出席 出席 自出席会 东会次 东 会 次
数 数
数 议 数 数
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 2025 年度认真的履行
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日常会议,认真履
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日常会议,对公
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
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出席日常会议,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进行了调研和审核,对公司研发方向、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
审查,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
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
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
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的要求,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达到 15 日。公司灵活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积极沟通,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
理提出建议。同时还不定期到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沟通,了解生产
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以及规范运作情况等,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
出改进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
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2025 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
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
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 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 2025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其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根据公司整体的战略发展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
向关联方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星丝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星丝域”)6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星丝域将成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本次受让江苏星丝域 65%的股权符合公司整体的战略发展方向及经
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拟收购丝域实业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星丝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珠海市丝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
域实业”)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丝域实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拟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星丝域购买丝域实业 100%的股权符合公司整体的战
略发展方向及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
理公允。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足够的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能为公司提供
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
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三)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
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的实际情况。综上,在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本人对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阅,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现象,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
人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对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任职资格进行审阅,
上述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钱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职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本人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满足,根据
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严格执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根据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合理
确定奖金数额和奖惩方式,2025 年度内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
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
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
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饶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