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胡 君)
本人作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要求,坚守独立性原则,忠实履行勤勉义务,全年
积极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审慎审议各项议案,
提出专业意见,助力公司科学决策,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胡君,男,土家族,1970 年 10 月出生,湖南石门人,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律师,湖南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生导师。2003 年 8 月至今,
历任湖南工商大学(原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先后兼任湖南弘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湖南工商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事务办主任,兼任湖南五湖律
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程序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湖南省法理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长沙仲裁委仲裁员、永州仲裁委仲裁员,金健米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具了《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条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
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和 3 次临时股东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始终坚守审慎尽责的原则,
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优势,对所有议案均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本人认
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相关审批手续,程序合法有效。在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中,经
慎重考虑,本人均投了赞成票。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董事 任职 参加股东会
本年度应出席 亲自 委托 是否连续两次
姓名 情况 缺席次数 情况
董事会次数 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未亲自参加会议
胡君 现任 11 11 0 0 否 3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当选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调整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及召集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胡君 6 2 - 2 1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人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出异议,也不存在反对或弃权的情况,
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未依法公
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听取了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就 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情况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根据报告的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其
他方面,针对公司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商务谈判、条款起草、
合同履约、应收账款风险预警、法律纠纷防控,以及公司合规体系建
设等事项,与公司内部审计及法务部门充分探讨,给出了专业判断和
建议。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年报进
行审计期间,与会计师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有效
的探讨和交流,及时掌握了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仔细
审议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有效发挥了个人专业职能和监
督作用。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在任期内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
股东会,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积极倾听中小投资者声音,
持续关注公司在“上证 e 互动”、东方财富股吧等平台上的投资者提
问及讨论,了解市场动态和投资者关注的方面,并将其作为监控公司
经营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的重要参考。
(六)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关注并深入学习监管部门新颁布的各项规范
性文件,结合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类学习资料及案例分享,及时精准把
握监管新规的变化要点与核心要求,强化合规意识,切实提升自身专
业履职能力。此外,本人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参加了省属企业董事高
管履职普法及合规管理培训,2025 年 11 月 17 日-28 日以线上形式参
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 2025 年第 5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
训,增强了最新监管政策理解,不断夯实履职基础。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履职提供了
充分保障。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人提供董事会会议材料、财
务报告、经营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确保本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与决策事项。同时,公司不定期组织独立董事参加监管政策培训、管
理层交流、分子公司调研等活动,搭建沟通平台,方便本人交流探讨
履职相关问题。公司及时回应本人提出的咨询问题,积极落实本人提
出的有关“十五五”战略规划、董事候选人专业背景等专业建议,全
力支持本人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与咨询职权,为本人顺利履职创造
了良好环境。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培训、调研等方式到
公司进行办公和实地考察,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 15 日,其中 2025
年 2 月,本人对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全面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及风险控制等实际情况,有效提升履职决策
质量。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中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
独立明确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旗下子公司、重庆市四季风日用品有
限公司发生了日常关联交易,其中包括采购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向
关联人购买产品和商品、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和商品、向关联人提供劳
务、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和其他。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有:2025
年 1 月根据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重组整合
工作进展,公司与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湖南粮食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受托管理的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就终止金
健米业对湖南金健米制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并将其变更为受托
管理湖南湘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之补
充协议》;2025 年 7 月公司子公司湖南金健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与关
联方湖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 4,383 吨早籼稻的储备粮轮换
业务,并就该事项签订《湖南省储备粮粮食轮入销售合同》。
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皆出具了同意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定
价方式公平、公允;交易程序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公开透明;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且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情况
(四)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制及披露工作。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
阅,认为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前述定期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要求,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
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机
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
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一直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
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考虑公
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事项已获公司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凌志雄先生因任期届满辞去了公司董事及董
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后经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7
月 17 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增补吴静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通
过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认真履行了审议职责,
认为增补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提名及增补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方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和个人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公司对董事
(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和薪酬发放。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结合 2024 年度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公司董事(及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结果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公司对董事
(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具有个人绩效
与公司效益联动的特性,且部分个人绩效根据公司经审计年度财务报
告披露结果进行递延发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原则,忠实履行独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对公司重大决策、关联交易、董事聘任等事项发表意见,
确保决策科学合规。
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动态,重点关注公司战
略决策、公司治理、风控合规等关键领域,主动发挥监督作用,积极
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经营质量,为公
司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