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9 页
三、附件 ………………………………………………………… 第 10—14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10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11 页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 第 12-14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4-22 号
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嘉华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嘉华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嘉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嘉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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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嘉华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嘉华股份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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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3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
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14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10.55 元,共计募集资金 43,402.7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226.42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40,176.2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6 日汇
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
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063.1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为 38,113.1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58 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 2025 年 9 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额[注] 30 日余额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莘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莘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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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存放金 2025 年 9 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额[注] 30 日余额
合 计 40,176.28
[注] 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 2,063.14 万元,系募集资金账户
实际收到的金额用于支付的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
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2,063.14 万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暂缓建设原募投项目之一“高端
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大豆分离蛋白车间及部分附属设施,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
中的 11,000.00 万元投入建设“年产 3 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因“高端大豆蛋白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较快,且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较项目总投资缺口较大,为了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将计划投入“年产 3 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中的 5,500.00
万元,用于投入建设“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1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因公司“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东厂区 2 万吨分离蛋白扩产项目”已建设完
工,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尚未完工的募投项目“年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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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
现有大豆拉丝蛋白产品的生产能力已可暂时满足下游客户的阶段性需求,拟不再使用剩余募
集资金继续投资“年产 3 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
于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的《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将结余募集资金 5,201.72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详见本报告附件 1。
导致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谨使用募集资金,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
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降低采购成本,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
监督和管理,合理地降低项目实施费用。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
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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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旨在为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主营
业务持续稳定发展,而非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故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 20%(含 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1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2024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产生 88.56 万元收益。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38,113.14
项目投入 B1 33,798.27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886.85
募投项目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C 5,201.72
应结余募集资金 D=A-B1+B2-C
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 D=C/A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G=D-F
差异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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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2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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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22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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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22 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王立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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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4-22 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鞠培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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