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药: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19: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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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科
学合理、约束有力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战略发展目标相匹配,与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对标;
  (二)坚持责任、权利、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责
任、履职风险直接挂钩,实现责任承担与薪酬回报对等匹配;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符合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的前
提下,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紧密联动,强
化结果导向与履职行为约束。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审查薪酬方案、
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和具体
实施方案;
  (二)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绩效
考核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薪酬政策相关建议;
  (四)拟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止付、追索等机制的具体执行
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并依法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或讨论。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自任职决议
生效日起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除津贴外,不另行领取其他薪酬。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市场薪酬水平
等因素综合核定,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多个管理岗位的,按
照其主要岗位核定薪酬标准。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绩
效年薪占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由基本
绩效薪和专项奖励组成,专项奖励是指对在公司改革发展、党建工作
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发的专项项目奖励,包括年度
考核优秀奖励。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规模扩大,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年薪应当同步下调;如未下调的,应当披露原因。
  (三) 中长期激励
  公司结合行业特征、发展阶段与业务模式,对高级管理人员推行
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
  包含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津贴、补贴和其他集体福利,具体按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实施细则、津贴补
贴和职工福利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支付管理
  第十条   薪酬调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公开薪
酬数据开展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与分析,作为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变动情况,以使薪酬的实
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组织架构调整情况;
  (五)本人职位、职责变动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董事薪酬调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
需经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支付原则
  公司薪酬支付遵循“先考核、后兑现 ”的原则。基本年薪按月
正常发放;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依据
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考核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中长期
激励按专项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按照
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递延支付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实施递延
支付,递延支付的比例、锁定期限及具体支付安排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在专项薪酬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薪酬计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相关个
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
  第十五条   适用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减发、暂
停发放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或全额、部分追回已
发放薪酬款项的措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会计差错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管理责任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
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认定为不适合任职人选的。
  第十六条   责任延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履职行为产生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后若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第十五条规
定情形的,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索其已发放的薪酬。
  第十七条   合同约定
  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执行的相关薪酬
管理制度,为公司实施薪酬追索扣回提供法律与契约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若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制
度修订程序与生效程序保持一致。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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