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1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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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佛慈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经理层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
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
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1-
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
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
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
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
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第三章 聘任、解聘与离任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

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
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
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
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
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
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
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
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
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公允性、及时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
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
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
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
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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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
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
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
责监督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
与沟通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
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
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
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
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
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
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
各种费用的报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
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
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
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
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
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
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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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
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
真实、公允、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
况;
  (三)未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
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
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
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5-
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
其撤职、降职、降薪、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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