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 18 号百扬大厦 11 楼 邮编:610000
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
(028)86512848
网址/WEBSITE:www.kangdacdlawyers.com/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6】第 0006 号
致: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的委托,指派谷荷玲律师、田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达威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6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达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达威股份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该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共 4 项,分别为:
法律意见书
子议案:
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6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四
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89 号达威股份办公楼 4 楼会议室召开。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 6,380,303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5.9618%。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
计 28 名,代表达威股份的股份数量 37,864,947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35.381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达威股份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严建林先生主持进行。本次
股东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3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达威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达威
股份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达威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当众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第 2 项《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非累积
投票、普通决议、关联交易议案,已取得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
数审议通过;第 3 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及其子议案)、第 4 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均为累积投票、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
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次股东会就所审议的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4 项议案所涉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本次股东会表决前,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谷荷玲
田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