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1 证券简称:宝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4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8 人,代表股份 92,069,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9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4,576,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809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7 人,代表股份 17,493,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4.17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7 人,代表股份 17,493,7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7 人,代表股份 17,493,7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4.177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739,4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88%;
反对 2,202,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0%;弃权
总数的 0.1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6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5893%;弃权 1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3%。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73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94%;
反对 2,201,8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5%;弃权
总数的 0.1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63,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5864%;弃权 1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3%。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9,780,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39%;
反对 2,174,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17%;弃权
总数的 0.1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04,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2.4298%;弃权 1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5%。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律师与李鹏飞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