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1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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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T:(86-10)5809 1000 F:(86-10)5809 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修订)》
   (以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
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
内容。
蜀山区清华路科技园 11 号楼瑞丞基金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瑞波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21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226,750 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2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012,606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58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117 名,
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14,144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日 2026 年 4 月 1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2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0%;
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23,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934%;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93%;弃
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   审议《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2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0%;
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23,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934%;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93%;弃
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93,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7%;
反对 116,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7%;弃权
总数的 0.01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90,7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912%;反对 116,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084%;弃
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05%。
(四)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269,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6216%;
反对 4,94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3%;弃权
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66,0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9.8146%;反对 4,944,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87%;
弃权 1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67%。
(五)   审议《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066,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6%;
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弃权
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263,5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252%;反对 14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62%;弃
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86%。
(六)   审议《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803,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105%;
反对 5,409,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80%;弃权
份总数的 0.01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00,5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6.9803%;反对 5,409,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9400%;
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798%。
(七)   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617,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21%;
反对 592,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6%;弃权
份总数的 0.0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14,5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6.2918%;反对 592,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96%;弃
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86%。
(八)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120,3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
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弃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17,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520%;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93%;弃
权 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986%。
(九)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11,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20,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709%;反对 9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5493%;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98%。
      关联股东合肥瑞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瑞丞鸿图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京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不计入计
票总数。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聂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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