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隆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隆
源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181
号);2026 年 3 月 2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
(北证函〔2026〕379 号)。公司股票于 2026
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7,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7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9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625.26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7,364.7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562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原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调整后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轻量化汽车
零部件生产项目(二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 4,500.00
合计 56,000.00 37,364.74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额为人民币 10,557.97 万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
自筹资金。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置换金额
额(调整后) 额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轻量化汽车
零部件生产项目(二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00.00 130.85 130.85
合计 37,364.74 10,557.97 10,557.97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625.26 万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730.11
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人民币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 拟置换金额
(不含增值税)
保荐费用 260.00 100.00 100.00
承销费用 3,089.25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748.11 426.65 426.65
律师费用 450.00 165.00 165.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7.90 38.46 38.46
合计 4,625.26 730.11 730.11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865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国木 吴小鸣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