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天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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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苏同力天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
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
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 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1-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认通过后发放;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未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
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
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
等固定指标给定,逐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
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以及制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会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根据本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制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2-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调整
                 -3-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
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4-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授予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
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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