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334 号二轻大厦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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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6)闽信实律书字 0136 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智明律师、吴上烁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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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向
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议案的提出和
审议、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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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已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主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4 月 8 日)上午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 年 4 月 8 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表决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8,793,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82.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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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的股东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12,07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9845%。
的中小投资者共 1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8,112,0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845%。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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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 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投票系统平台和股东会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 2026 年度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0,115,1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321,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905%;反对股数 6,781,38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3.5961%;弃权
(2) 《关于开展 2026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6,872,42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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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078,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5895%;反对股数 2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959%;弃权
(3)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46,883,22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8,089,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226%;反对股数 13,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701%;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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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许智明
吴上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