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65 证券简称:泰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泰禾股份”)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6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4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
量为 59,1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5%;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共计 4
名,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6,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2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5,000,000 股,并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 上 市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405,000,000 股 增 加 至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2.02%;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35,906,289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2,343,7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52%。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50,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411,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1.50%;无流通限制
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38,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8.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及首次公开发行时战略
配售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65,92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4.65%,限售期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锁定期届满并
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8 名,分别为上海鋆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鋆麟有限”)、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
普信”)、广州金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恒丰君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恒丰投资”)、上海鋆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鋆领
有限”)、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
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
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鋆麟有限、诺普信、恒丰投资及鋆领有限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内容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本公司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审慎制订股
票减持计划,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如
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公司违反承
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
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
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
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
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如本企业/本公司
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企业/本公司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满离任)、华虹均通过鋆麟有限或鋆领有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
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
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10 月 11 日,非
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此期间以及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人
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
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
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首发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承诺
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
业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保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对限售期承诺如下:
泰禾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
日,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别
号 总数(股) 股份数量(股)
广州金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恒丰君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
首发战略配售限
售股
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
首发战略配售限
售股
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首发战略配售限
售股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 首发战略配售限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售股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思勉、亓轶群、孙美敏、庞怀林、俞阳(届满离
任)、苗育、倪珏萍、吴浪明、吴立峰、华虹及原监事冯华庆、杨艺均通过鋆麟有限、
鋆领有限、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光大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光证资管泰禾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
情况,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
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11,750,000 91.50% -65,920,000 345,830,000 76.85%
首发前限售股 405,000,000 90.00% -59,170,000 345,830,000 76.85%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6,750,000 1.50% -6,750,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250,000 8.50% +65,920,000 104,170,000 23.15%
三、总股本 450,000,000 100.00% - 45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
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