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合法合规运营,充分发挥和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推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
理、运营总经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公司短期与长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与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的相适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协调;
(五)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议,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标准、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薪酬仅为董事津贴,无绩效薪酬。每年根据股东会批准的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领取津贴。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
此之外不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股东代表董事)以其
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任职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内容领取薪酬。
不另行领取履行董事职责的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
发展相协调。基本薪酬 根据个人任职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和个人能力等
综合确定;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并与个人工作考核业绩挂钩。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激励 、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的达成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项奖励,相应奖
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一定比例在春节前发放,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递延发放,具体递延发放由公司当期按照合法审议程序审批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及绩效考核制度等扣减的薪酬部分;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递延支付部分遵循递延方案
中的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过错的,公司应当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整体调整依据公司盈利状况、
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等决定。个别调整主要根据个人年度考核
结果和岗位变动、职责变化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
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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