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17: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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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国机精工   公告编号:2026-015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
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6〕10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
刘斌、许世栋、赵祥功:
   经查,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超过董事会审议
额度。公司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情况,导致专项报告披
露不准确。
  三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非募集资金。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蒋蔚,时任董事长朱峰,总经理闫宁,时任总经理陈锋,财务总监闵
莉,时任财务总监刘斌,时任财务总监许世栋、董事会秘书赵祥功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
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蔚、朱峰、闫宁、陈锋、闵莉、刘
斌、许世栋、赵祥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
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
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
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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