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七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
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行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企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
类薪酬标准,结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风险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实行月度
绩效与年度绩效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个人工
作目标计划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
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
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根据《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
准水平,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
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制订方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
(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年
度审计结果,具体方式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并
确定相关人员的年度绩效薪酬金额。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做
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
(六)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方案并报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八条 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则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