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00: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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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的监管要
求,结合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我们根据公司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对
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董事会有责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
规定完成治理结构改革,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能。管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然而,由于内部控制存在
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
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及重要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
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未发生任何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及范围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自身制度与
办法,组织开展了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本次评价以风险为导向,综合运用
访谈、穿行测试、抽样检查等方法,旨在系统评估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
效性,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部门、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 100%。
  (二)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应用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等主要业务;
款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印章证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投
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等主要事项;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市场风险、销售风险、采购风险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本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在董事会的指导下,
我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的战略目标、规模、行业特性、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区分,并重新研究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的
具体认定标准。经过研究确定,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将缺陷划分确定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严重缺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虽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较大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须引起企业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重视和关注;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
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
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且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1%但小于 2%且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 2%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
且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小于 1%且金
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且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①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
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或等于 500 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 500 万元小于或等于 1000 万元;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或等于 1000 万元以上。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重大事项决策未按公司政策执行,导致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重要技术资料、机密内幕信息泄密导致公司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④公司重要业务缺乏控制制度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且可能导致公司遭受一定程度损失
或影响的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情形: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五、内部控制持续改进计划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满足当前管理的需求,且保持了有效性,但为
积极应对内外部环境的持续变化,公司将致力于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计划采取以
下措施:
子公司治理结构。计划持续对所有控股子公司开展优化工作,清晰界定各层级决策权
限。同时,搭建子公司运营数据实时监控平台,加强对子公司关键经营指标的动态分
析预警,实现对子公司风险的早发现、早应对。
划,加大对新兴业务、海外运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领域的审计力度。通过对业务和财
务数据的多维度分析,提升发现潜在异常交易的能力,使内部监督更加主动和精准。
员工,组织新一轮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题培训,内容将涵盖最新监管政策、合规
要求及风险管理案例。
旨在将内部控制要求更紧密地嵌入各项核心业务流程与信息系统。项目将重点优化销
售回款、采购付款、存货管理等关键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节点,通过流程自动化减少
人为操作风险,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的效率与效果。
  六、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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