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8 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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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会〔2008〕7 号)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
                                     《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4〕1 号)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制
度修订完善情况及经营管理实际,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及会计师事务所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有效防范化解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
险。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本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并出具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报告审议通过后与该审计报
告一并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
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各类非财务报告相关风险,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本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任何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重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违规事项、重大风险事件、内部控制制度
重大修订未落地等情形。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结合 2025 年度业务发展及治理架构调整实际(含全资子
公司北京英博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拓展)
                  ,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确保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无重大遗漏。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及核心控股子公司,纳入评
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2.7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9.10%,较 2025 年度略有提升,进一步实现核心业务
主体全面覆盖。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含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下的治理优化、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及执行)
                  、子(分)公司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对外
投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
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舆情管理、仲
裁纠纷管理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风险、对外投资管理风险、担保业务
风险、关联交易风险、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AI 算力业务相关运营风险、仲裁及
诉讼纠纷风险、信息披露合规风险等,结合 2025 年度公司业务转型及重大事项实际,
新增对英博数科相关业务风险、舆情风险及仲裁纠纷风险的重点管控与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最新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
规、科学严谨。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 2025 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确保缺陷认定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同时结合最新监
管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仲裁纠纷、舆情管理等领域的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财务报告错报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
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
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指标
                               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标准
重大缺陷                     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
重要缺陷
                            入/资产总额*0.5%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2)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并未加以改正;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并未加以改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1)定量标准
     定量标准以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
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
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指标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标准
重大缺陷                   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营业收
重要缺陷
                             入/资产总额*0.5%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资产总额*0.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2)定性标准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
生的可能性作判定,结合 2025 年度公司业务特点,新增仲裁纠纷、舆情管理等相关缺
陷认定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或关键业绩指标;
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并未加以改正;
给公司造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失误;
管理层重视;
业绩指标产生部分负面影响;
并未加以改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5 年度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主要为账务处理细节规
范、财务单据审核流程优化等)
             ,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全
部完成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精细化水平。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2025 年度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结合 AI 算力业务拓展及英博数科仲裁事项,公司发现部分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已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完成整改,完善合同全流程管理、
仲裁纠纷管控及舆情管理机制,强化关键子公司管控,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持续优化。
  (四)其他事项
  公司 2024 年年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为公
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5)
第 7609 号),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所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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