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6-3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辉开”或“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分次向银行及
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199,500 万元人民币,并为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本
次综合授信额度、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综合授信、担保事宜另行审议程序。实际
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使用。在不超过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
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
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
保合同为准。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6 年
度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
二、担保进展情况
基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及授权,近日公司发生以下事
项:
-1-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供
应链融资额度合同》,双方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建设银行为深圳新辉开核
定人民币 1 亿元合作额度,合作额度的有效期间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至 2027 年
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前述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深圳新辉开向建设银行实际提款 4,100 万元。
与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行(以下简称“永州农商银行”)
签署了《对公客户借款合同》,向其申请 2,7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全资子公
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永州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前述贷
款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福星电子向永州农商银行实
际提款 800 万元。
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 102 号、108 号第 6 栋
法定代表人:陈建波
注册资本:21,063.4355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97120T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设立时间:1995 年 5 月 23 日
企业股东: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辉开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
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池零配件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2-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
目是:显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
家用电器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77,159,222.64 2,179,309,889.37
负债总额 1,646,491,267.50 1,525,688,807.0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83,980,000.00 342,460,814.38
流动负债总额 1,514,643,886.46 1,426,629,297.68
净资产 630,667,955.14 653,621,082.35
项 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25,848,984.59 2,239,906,538.19
利润总额 -39,904,216.44 -19,819,611.90
净利润 -32,411,848.42 -34,119,688.32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4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 1-9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二)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九嶷大道与谷源路交汇处二栋 101、
法定代表人:黄菊红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100565922600P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
设立时间:2010-12-06
企业股东: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福星电子 100%的股权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学玻璃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产品销售;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单位:元
项 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339,342,545.62 451,856,219.18
负债总额 113,061,201.38 236,566,903.83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3,5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85,324,783.38 234,652,582.66
净资产 226,281,344.24 215,289,315.35
项 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33,041,548.49 145,622,098.06
利润总额 11,139,215.04 2,672,906.54
净利润 10,275,383.56 3,537,600.48
上述经营及资产财务数据中,2024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 年 1-9 月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新辉开科技有限公司、永
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新辉开科技有限
公司、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核心企业: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
债务人:乙方与核心企业签订的额度合同项下全部“甲方指定的融资客户”
(下称融资客户);以及如乙方在与融资客户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自融资客户受让
应收账款,则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属于本合同所称“债务人"
担保范围:1、主合同项下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债务本金,包括授信
业务本金余额,及授信业务项下乙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向乙方(作为
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费用、违
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
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
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
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
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
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
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永
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
下:
保证人: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行
债务人:永州市福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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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永州市福星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27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被担保的
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债权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其中主债权的借款用途为:
流动资金。如借款借据(含其他债权凭证,下同)记载的金额、期限与主合同约定
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保证范围及担保债权金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拍卖、
税金等及其他一切费用)。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币种)
人民币 2,700 万元整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汇
卖价折算。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
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日期,仍然属于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
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
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
此减免,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担保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
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确定
的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
据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借款人宣布提前还款之日起
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主合同期限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借款
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顺延。若发生债
务人或保证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6-
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债权人到期通知送达
债务人或保证人之日。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
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合同生效:合同经债权人盖章、保证人签章(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之日起
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额度总计 199,500 万元;公
司及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11,150.7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37.30%(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经纬辉开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