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洁净 公告编号:2026-026
转债代码:123251 转债简称:华医转债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3,613,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3,093,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373,422 股的 50.8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9,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4,373,422 股的 0.4977%。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9,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4,373,422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19,51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4,373,422 股的 0.4977%。
律师等,本次股东会无法现场出席的董事通过腾讯会议方式参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91,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7,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8038%;反对 1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70%;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2%。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86,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3,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8991%;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117%;弃权 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2%。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3,563,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9,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3949%;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8544%;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7%。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5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5296%;反对 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7197%;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07%。
关联股东谭平涛(持有股份 45,154,850 股)、关联股东武汉康汇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股份 4,815,360 股)、关联股东胡小艳(持有股份 3,123,650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3,093,860 股,该等股份
不计入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苑玲、胡云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