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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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持续提升专业技术、管理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
知识与能力,以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审慎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职权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折扣、中介费或其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未经合法程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
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权为家属及
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不当便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
正履职的宴请。
第九条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
公司商业、技术秘密或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或决策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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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行为规范管理规则》(2020 年 10 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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