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核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内蒙古公司”)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4 月 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独立董事
四名,实际参加独立董事四名。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
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
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蒙古电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
司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
议》,于 2026 年 3 月 5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蒙
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现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对本次交易中采用市场法评估作价的部分资产设置减值补
偿安排,与交易对方即内蒙古公司签订《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
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相关约定进行修改。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陈天翔:
陶 杨: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