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内蒙古公司”)持有的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
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
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
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蒙古电
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
司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
议》,于 2026 年 3 月 5 日与内蒙古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内蒙
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现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对本次交易中采用市场法评估作价的部分资产设置减值补
偿安排,与交易对方即内蒙古公司签订《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内蒙
古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相关约定进行修改。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定。
独立董事:李明、张启平、陈天翔、陶杨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字:
李 明: 陈天翔:
陶 杨: 张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