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等,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 年 8 月 3 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9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共 43,500 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8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176,000 股调
整为 1,132,500 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 2024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82 名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132,5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
购过程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13,000 股
全部失效;另有 3 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4,800
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2 人调整至 77 人,授
予数量由 1,132,500 股调整为 1,114,700 股。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 2025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2 名员工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94,0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 年限制性
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 294,000 股调整为
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 1,114,700 股调整为 1,560,580
股,回购价格由原 45.03 元/股调整为 31.95 元/股;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60,580 股调
整为 1,558,48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77 人调整为 76 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
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2,100 股。
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共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员工授予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11,600 股,授予价格为 31.95 元/股,上
市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
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2,100 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 7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2,160 股。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 年 11 月 10 日,本次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同时,公司拟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58,480 股调整为 1,555,400 股,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由 76 人调整为 75 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回
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 股。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
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 3,080 股。
二、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在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
预留部分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税),送红股0股(含税)。在公司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公司对首次已授
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1.95-0.4=31.55(元/股)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若
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上述在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即由原回
购价格 31.95 元/股调整为 31.55 元/股。
三、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